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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行业信息】******发改委:鼓励120万吨/年高产井工矿、400万吨/年高产露天矿建设

    ******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  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,征求意见稿)》由鼓励类、限制类、淘汰类三个类别组成。

    在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方面,鼓励类包含以下几方面:

    1、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;

    2、120万吨/年及以上高产井工煤矿、400万吨/年及以上高产露天煤矿建设,大型选煤厂建设;

    3、矿井灾害(瓦斯、煤尘、矿井水、火、围岩、地温、冲击地压等)防治;

    4、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;

    5、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;

    6、煤层气勘探、开发、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、利用;

    7、煤矸石、煤泥、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;

    8、管道输煤;

    9、煤炭****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;

    10、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;

    11、地面沉陷区治理、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;

    12、煤电一体化建设;

    13、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、工艺开发与应用;

    14、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;

    15、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;

    16、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、装备开发与应用;

    17、大型煤炭储运中心、煤炭交易市场建设;

    18、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;

    19、建筑物下、铁路等基础设施下、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;

    20、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;

    21、储煤场环保改造。

    限制类有以下几方面:

    1、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/年的煤矿、低于90万吨/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,其中,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禁止新建低于120万吨/年的煤矿,宁夏禁止新建低于60万吨/年的煤矿;

    2、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;

    3、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******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;

    4、未按******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;

    5、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;

    6、开采深度超过《煤矿******规程》规定的煤矿、产品质量达不到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的煤矿、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《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(2014年版)》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。

    淘汰类有以下几方面:

    1、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;

    2、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、宁夏30万吨/年以下(不含30万吨/年),河北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、甘肃、青海、新疆15万吨/年以下(不含15万吨/年),其他地区9万吨/年及以下(含9万吨/年)的煤矿。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******生产条件的煤矿,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;

    3、既无降硫措施,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(含硫高于3%)生产矿井;

    4、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(灰分高于40%)生产矿井;

    5、6AM、φM-2.5、PA-3型煤用浮选机;

    6、PB2、PB3、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;

    7、PG-27型真空过滤机;

    8、X-1型箱式压滤机;

    9、ZYZ、ZY3型液压支架100;

    10、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、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;

    11、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,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,采用******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、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;

    12、开采高砷煤炭(动力煤含砷高于80%,炼焦煤含砷高于35%)的矿井。